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部分利用身份信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注册成立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人员,其初始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能重复享受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
《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现解释如下 。
一、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社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社社发〔2019〕129号) 。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
(一)补贴对象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登记下列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1.被确定有就业困难的人;
2.大学毕业生离校2年内;
3.建立贫困劳动力队伍;
4.返乡农民工;
5.退役士兵 。
(二)申请条件 。上述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2年内离校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2.已建卡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已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乡镇以下 。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进行 。
(3)补贴标准 。首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
(4)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本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证明或转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合同;
5.下列任何一种正常经营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自营业务包括销售服务明细、购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
如能通过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或依靠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5)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提出申请,或向注册地社会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接受审计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或者其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和实地调查,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 。
2.宣传审查 。核查人员应当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或其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每季度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创业怎么领取创业基金,创业基金补助】3.分配资金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将按规定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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