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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征求各界意见后,备受关注的退市新规现正式发布 。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退市新规”)等多项新修订的配套规则 。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优化了三个方面 。
【创业板退市后恢复上市新规定,创业板退市新规】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
将欺诈期限从3年缩短至2年;将造假比例从100%降低到50%;诈骗总额从10亿元减少到5亿元;同时增加了新的营业收入指标 。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的扣除项目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要求公司在扣除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会计人员应对营业收入的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
明确触及被强制从重大违法类别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的事先通知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退市之日止,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重大违法活动退市标准的前提下,对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金融诈骗案件增加了“欺诈金额及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活动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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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表示,将继续严格监管财务造假行为,坚决将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退市 。
深交所表示,从“回归本源”的角度来看,如果公司以欺诈手段获得上市地位,规避退市标准,无论欺诈金额大小、欺诈时长长短,一经查实,将坚决清仓 。近年来,市场上个别公司财务造假规模巨大,造假情况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因此,在原有重大违法活动强制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欺诈金额和欺诈比例”指标,进一步明确标准,精准打击此类重大恶性欺诈行为 。新指标不是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划定“安全线”,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违规认定标准的完整性,与其他重大违规认定指标一起发挥退市效应 。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只是重大违法证券五个退市指标中的一个,其他四个案例没有规定金额指标和比例指标 。如果公司触及其他四大违规退市情形,如欺诈发行或年报造假以规避退市,则无需触及新增的造假金额、比例等量化指标,若触及退市情形,则退市 。
通过下面两个例子可以更形象地理解 。
A公司因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被警告存在退市风险 。2021年末实际净资产为-1万元 。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净资产2万元,披露净资产1万元 。因此,公司连续两年回避净资产 。
为负数而退市 。虽然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仅为2万元,但财务造假行为一旦被证监会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触及13.5.2条第(三)项指标,公司股票仍将被退市 。
B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数,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公司为避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虚增了营业收入1100万元 。之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公司实际已触及了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被证监会查实了营业收入造假行为并行政处罚后,公司股票也将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
不能卖!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此前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 。
经研究,退市新规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为避免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各类行为虚增营业收入,要求其在计算时扣除虚增的营业收入 。对此,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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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中小板交易类退市指标与主板一致
有意见认为,深市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 。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
此外,新规进一步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 。有意见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 。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交易所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
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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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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