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表示 , 该争议应适用于2014年11月2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2014)】具体原因如下:
1、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1日从第三方处以20万元人民币购买 。 购买后 , 争议域名初步注册在被投诉人名下 , 后来为了方便网站的ICP备案进行短暂转移 , 但实际争议域名一直由被投诉人持有 , 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也就是说投诉人上面说争议域名从2019年10月24日开始转移 , 到2020年3月16日转移到被投诉人持有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 这段时间只是在备案 , 并没有变更持有人)
2、被投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 当时《解决办法》(2014版)仍在生效 , 2019版《解决办法》尚未正式实施 , 因此 , 基于“法律不具有追溯力”的原则 , 对本次争议使用(2014版)《解决办法》更为妥当 。
根据《解决办法》(2014版)第二条规定:“因互联网域名的注册、使用纠纷 , 适用本办法 。 争议域名仅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CN’和.中国(中文)的域名 。 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接受争议域名申诉的注册期限为两年 。 ”
本案中 , 被诉人实际购买并开始持有争议域名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 而被诉人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此诉状 , 显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申诉期限 。 所以被投诉人认为 , 争议域名自2019年4月1日起在被投诉人实际控制下 , 未发生实际转让 。 投诉人的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投诉期限 , 中心不应受理该投诉 。
3、尽管被投诉人认为中心不应受理本次域名争议 , 但为保护被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 被投诉人仍对投诉中的陈述和结论作出回应 。 详细情况如下:
1)虽然争议域名中含有“imdb”字样 , 但该字样并不是投诉人对应的唯一IMDB商标 , 还有其他第三方实体对IMDB拥有专有商标权 。 因此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MDB商标共存并不足以引起网民的混淆和误解;2)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中文名称为“爱影库” , 与投诉人域名imdb.com所指向的网站中文名称有明显不同;3)Whois信息显示 , 争议域名于2011年6月7日注册 , 如上所述 , 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1日向第三方购买争议域名 , 并支付了相应的价钱 。 因此 , 当然继承了争议域名自注册之日起的合法性和权益;4)被投诉人在收到中心发出的投诉前 , 被投诉人一直在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 无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商业利益 。
4、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在中国注册的IMDB商标清单 ,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IMDB商标的最早时间是2004年9月1日 。 根据被投诉人对该网站历史截图的查询 , 该争议域名搭建网站最初在2004年5月就成立了 , 比投诉人在中国注册IMDB商标的时间还要早;
5、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通过合法注册获得的 。 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 , 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能够证明的与争议直接相关的实际成本价值的报酬;
6、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 , 被投诉人注册或转让争议域名 , 不得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 干扰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 或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 , 误导公众 。
仲裁结果:
关于“解决方案”的适用性
专家组注意到 , 《解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和域名技术的发展 , 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 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办法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 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文本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域名注册商收到通知后 , 将保留域名服务30天 , 30天后域名将被注销 。 《解决办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4年11月21日版同时废止 。 ”专家组认为 ,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即使如被申请人所说 , 其在2019年4月取得并实际控制了争议域名 , 修改后的《解决办法》是从2019年6月18日开始实施的仍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被申请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 被投诉人不同意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订文本约束的 , 应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域名注册商收到通知后 , 将保留域名服务30天 , 域名将被注销 。 由于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购买并转移至名下 , 并没有被取消 。 因此 , 专家组认定本次投诉适用于2019年6月18日起实施的《解决办法》 。 根据《解决办法》第二条:“因域名注册或者使用引起的争议 , 适用本办法 。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接受仲裁的期限为三年 。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 , 专家组在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后认定 , 争议域名的当前注册人(即被投诉人)在2019年10月24日至3月16日期间持有 , 专家组认为 , 本案获得的争议域名构成“解决办法”的新注册原则 。 因此 , 投诉符合《和解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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