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影视行业法律工作的王娟律师也曾撰文强调 , 长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合作 , 做到“共赢” 。
目前 , 欧美国家也一直遵循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平台收到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 。 其主要考虑是 , 如果要求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海量短视频内容进行事先审查 , 势必会增加用户发布作品的时间 , 影响用户权益 , 并且可能导致误伤 。
“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仍存争议 针对如何认为短视频版权侵权的问题 , 目前在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 除了“切条搬运”类短视频的平台责任归属之外 , “二次创作”“影视评论”等类别的短视频作品是否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 各界说法不一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此前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曾表示 , “二次创作”的前提是“创作” , 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型创作 , 形成了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创作 , 形成的是不主要依附于原作品、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 。
她认为 , 虽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 , 但其发表、传播和商业化利用演绎作品须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 对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来说 , 在引用目的和引用效果上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时 , 不构成侵权 。 因此 , “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个案对视听作品的使用场景进行具体认定 , 不能一概而论 。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曾撰文指出 , “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 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 , 结合合理使用的规则和原理进行分析 。
张吉豫认为 , 当前需要基于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哪些构成合理使用进行恰当判断 , 为公众通过短视频这种媒介形态进行表达和作品创作的自由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持 。
同时 , 对于一些明确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创作”短视频 , 影视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创作者可以进行更加积极的合作 , 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更便利的许可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 平台方也可以积极获得许可 , 多方一起拓宽思路 , 在冲突中实现新的平衡和共赢 , 从而推动短视频产业和社会文化发展 。
此外 , 多位专家在谈到“二次创作”等短视频侵权争议也都认为 , 建立一个合理的授权付费机制 , 实现合作共赢是十分必要的 。
【短视频|视频版权问题争议不断,各方应如何进行合理规制】转载:民主与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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