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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串通投标,处罚严厉 。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找到、识别和获取证据 。
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放松警惕,随意出价 。政府采购行业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提醒投标供应商,“无论供应商是否投标,有六种情况,一旦出现以下情况,将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
第一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如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有些企业可能会将招标文件的制作交给第三方公司,容易出现“碰撞” 。因此,作为供应商,他们应该警惕这样的错误 。
第二种情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类似 。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的,招标无效 。
第三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联系人是同一个人,有的供应商辩称是“同名同姓”,但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社保关系也是唯一的,一眼就能看出来 。
第四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避免投标文件的异常一致性和规律性 。
第五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在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6号,XX设备采购及采购项目报告案例中,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有公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在一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实施后,不同投标人之间混合公章的行为构成《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合”的情形 。
第六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标书雷同是不是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有的供应商找人陪标,可以追溯资金来源 。虽然投标保证金是从不同的账户发出的,但如果你查一下,你会发现最终的来源是从一个账户发出的钱 。
事实上,在现实中,许多串通投标的案件都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认定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的情况很难认定供应商的交叉投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获取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指示更换或者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3)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报价和供应商之间协商的技术方案;(4)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供应商按照组织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将中标并达成交易;(六)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将放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的其他串通,以中标特定供应商,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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