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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为统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工作方法和验收标准,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
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景观建筑小品、假山和岩石堆砌、水池驳岸工程等)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 。).
1.3本标准主要指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
1.4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和现行行业、场所的强制性规范 。
二、基本规定
2.1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划分
2.1.1本标准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路广场、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假山堆砌、水池驳岸、水景、园林供电照明、园林给排水、雕塑仿作及标识小品工程等 。
2.1.2绿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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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2.1.3水池喷泉人工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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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水池喷泉人工湖项目分部分项划分
2.1.4鲁园广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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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鲁园广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2.1.5园林灌溉及给排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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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景观灌溉及给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2.2 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本标准的项目、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与“优良”三个等级 。
其评价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合格率:
同一检验项目的合格点(位)数
通过率=33,354- 100%
同一检验项目中的检验点(场所)数量
2.2.2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
ex="0">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达到8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处),其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值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和使用功能,仍可评定为合格;
3.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
优良:
1.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的平均值应≥85% 。
2.2.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所有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园林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
优良:
在评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优良,则该分部工程应评为“优良” 。
2.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所有分部(项)工程均为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0%,假山叠石工程应≥85% 。
优良:
1.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应全部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水景驳岸、假山叠石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为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必须含主体、装饰和水电分部(项)工程为优良;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85%,假山叠石工程应≥90%;
2.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
2.2.5.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检查评定;
2.2.5.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检查评定;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观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检查评定 。
2.2.6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检查评定 。
2.3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验收顺利进行,同时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便于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并且可以避免因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加大验收人员的工作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
2.3.2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园林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
2.3.3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部分)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园林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园林绿化的大树移植工程以及园林工程中的地形堆筑、假山置石、塑山、大型水景等工程质量验收在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并要求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
2.3.4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
2.3.5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 。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了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
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概况,按照各个专业对工程施工符合设计意图情况、景观效果情况以及工程整体效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指出优点和问题;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概况,按照材料、施工过程控制等各个方面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提出评估报告 。
2.3.6 本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所完成工程负责 。
2.3.7 本条规定了园林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可作为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组织协调 。
2.3.8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
三、绿化栽植工程
3.1 栽植土工程
3.1.1 本节适用于相对标高≤5m的园林绿化地形构筑,栽植土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但不适于相对标高>5m的地形,以及利用垃圾和废弃物构筑地形的园林绿化工程 。
(I)主控项目
3.1.2 地形构筑用土和栽植上的理化性质必须符合《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4)的要求,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土、盐碱土、重粘土、砂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严禁在栽植土层中有不透水层 。土球或根系下有小土层,小土层的厚度是:乔木必须≥40cm,灌木必须≥20cm 。
检验方法: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
(II)一般项目
3.1.3栽植土外观土色及紧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应无高岭土,基本疏松,土块基本易捣碎,不得使用淤泥,脚踩应无下陷 。
【园林单位工程划分,园林分部分项工程划分2018】优良:土色为自然的黄色至棕褐色,土壤疏松,土块易捣碎 。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10% 。500m2为一外,不得少于3外,≤500m2应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寸检查,检查土壤分析报告,对照图纸 。
3.1.4 栽植土地形平整度、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土地基本平整,回填的栽植土以达到自然沉降的状态,地形的造型和坡度应符合设计并基本恰当,无明显的低洼和积水处,花坛基本无积水;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土地平整,地形的造型和排水坡度恰当,无积水;与草坪接壤的树池、花坛及地被的地势略高于草坪;
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对照图纸 。
3.1.5 栽植土中的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栽植土基本整治,无>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其含量<10%,草坪、花坛无石砾、瓦砾等杂物;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栽植土整治,基本无石砾 。
3.1.6 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缘石、侧石)接壤处及边口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缘石、侧石)接壤处及边口线,栽植土应略底于3~5cm 。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缘石、侧石)边口线平行 。
3.2 植物材料
3.2.1 本节适用于城市绿化常规栽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但不适用于大树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
(I)主控项目
3.2.2 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当发现有害性杂草随绿化植物材料侵入绿地时,应立即清除 。
检验方法:检查“植物检疫证”、观察检查 。
3.2.3 植物材料种类、品种规格的选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选苗数量应留有余地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对照图纸、合同、预算中的植物材料品种、苗木出圃检验合格证 。
(II)一般项目
3.2.4 植物材料工程的一般项目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
检查数量:乔木、灌木球类按数量抽查10%,每株为一处,不少于5处,但乔木、灌木球类各少于10株时应全数检查;草皮、地被按面积抽查10%,3m2为一处,不少于5处,≤50m2时应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 草坪、花坛、地被植物工程
3.3.1 本节适用于绿化的草坪、花坛、地被植物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但不适用于足球场、捧垒球场等运动型草坪栽植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 。
检验数量:草坪地被按面积抽查10%,300~500m2为一处,不少于3处,≤100m2应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或尺量检查 。
3.3.2 草坪、花坛、地被栽植工程一般项目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
3.4 运动型草坪工程
3.4.1 本节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的足球、棒球和垒球等运动型草坪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草块移植的草坪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10%,500m2为一处,不少于3处 。
(I)主控项目
3.4.2 草坪的地下排水系统、草床栽植土层(或介质土)、草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栽植土层(或介质土)的理化性质必须符合草坪的生长要求,无石砾、瓦砾、玻璃等杂物 。
检验方法:检查地下排水系统铺设、栽植土层(或介质土)成分、深度等隐蔽项目签证,产品出厂合格证,栽植土层(或介质土)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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