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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许多企业和个人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向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捐赠 。那么,对于这些捐赠行为,在税收政策上有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呢?让我们看一下图表,看看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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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增值税,政策期限, 1政策内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或者直接捐赠给目标贫困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_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3家无扶贫捐赠的企业从享受主体向教育、扶贫、捐赠渠道,等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扶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捐赠对象,用于目标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捐赠支出4个人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据实扣除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实际从捐赠凭据公益社会组织中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发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6个需要提醒的要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2.目标贫困地区:目标贫困地区是指832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集中连片贫困县(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区级政策)和建卡贫困村 。国家乡村振兴局向832个重点扶贫县披露信息,可在官网查询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宣布,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4.政策实施期间,即使目标贫困地区脱贫后,上述地区企业因扶贫发生的捐赠支出仍可适用政策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原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非税收入的一般出资证明只能作为2019年12月31日前的有效捐赠证据 。
【餐饮易企app官网 易企创业服务】6.企业向“目标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支出时,应当及时要求发放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注明目标贫困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