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与定罪处罚 上海非法拘禁罪定罪与量刑


上海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和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夺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控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暴力、侮辱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刑期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侵权人非法扣押、拘留高利贷、债务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文介绍了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要求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夺走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他人拘禁,二是非法拘禁 。拘禁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捆绑、拘留、扣押等,其实质是强迫他人的人身自由 。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需要由专业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检察院许可、确定或者法院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不予拘留;拘留只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确定,由公安机关实施 。因此,所有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本人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法律程序拘留他人都是非法的 。依法处罚违法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立即将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追捕、越狱、逃跑的人转移到司法部门 。这种扭转行为,包括途中的捆绑、扣押等行为,不能称为非法拘禁行为 。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也必须故意进行,过错不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暴力、污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侮辱行为,如责骂、街头公众等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夺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控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施暴、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本文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拘禁造成重伤、身亡、使用暴力造成伤残、死亡的要求 。这里规定的严重伤害是指在非法拘程中,因捆绑过紧、长期监禁、虐待等原因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受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受不了,自伤自残,身心健康受到重大损害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捆绑过紧、用物品堵住嘴巴而窒息,导致受害人死亡,以及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 。使用暴力造成残疾和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留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危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或者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的残疾和死亡 。根据本款规定,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夺走他人人身自由,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刑期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些非法拘禁中的轻微推搡和涉及行为不能称为暴力 。因为受害人被非法拘禁后自然会产生抵抗力,侵权人为了达到拘禁效果,必然会与受害人产生身体接触 。是否使用暴力,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志,综合分析是否有危害受害人人体的意图和当时的事件 。
本条第三款是对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债务的犯罪和处罚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索要债务,是指强迫他人执行合法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夺走他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做法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其目的不是为了夺走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为了迫使他人履行债务 。考虑到犯罪复杂,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恶性不同于勒索财产绑定他人,非法扣押、拘留人身风险较小,但不能容忍这种违法活动,因此,犯罪也被认定为非法拘留,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控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有施暴、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刑期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
目前,社会上一些丑陋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高利贷、地下赌馆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高利贷、债务等非法债务法律不受保护,被告通常采取极端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迫使非法债务 。针对如何判决这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解释[2000]19日解释了这一问题:侵权人非法扣押、拘留高利贷、债务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条第四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夺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职权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夺取他人人身自由,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用暴力造成伤残、死亡的,并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要求负债拘禁他人 。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应注意:1 。故意以非法拘留为手段,有意冷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留他人致人死亡,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使用职权犯非法拘留罪的,才能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未使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上海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与定罪处罚 上海非法拘禁罪定罪与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