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说案发时毒品状况,是指侵权人归案时,所涉案的毒品是否被查获,什么样的情况被查获?是否已注入社会?注入社会的实际对象是哪些人?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任何影响法益的举动状况都是很关键的,上边难题里边提到的案发时毒品的状况是与法益的受损害状况紧密相关的 。
毒品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比流向特定少数人危害严重,流向特殊多数人我们也可以寻找特殊的方法去阻拦危害进一步的产生,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大家就没有办法阻拦危害的进一步的产生 。流向未成年人比流向成人危害严重,未成年人对毒品的辨别力和控制力都很脆弱,并且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后损害也更大 。流向不吸毒的人比流向已沾染毒隐的人危害严重,流向早已吸毒的人不过是危害的量的提高,而流向不吸毒的人乃是危害的质的变化 。流向平常人比流向患有严重疾病要用毒品来消除疼痛的人危害严重,平常人吸毒就一定是危害大,患病者吸毒则可能存有一定程度的所谓利好的要素 。
刑法及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早已反映这一法律精神 。《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运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售卖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诱惑、唆使、蒙骗未成年人吸入、注入毒品的,从重处罚 。《定罪量刑标准》第3条第(6)项规定:对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应认定为是刑法第347条第4款所规定的“情节恶劣”之一 。
普遍毒品犯罪的量刑是一个很重要的难题,也是一个很丰富的难题,文章觉得毒品种类和纯度、毒品总数、行为方式、毒品状况,都为考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主要内容,全是危害量刑的关键因素,我想大部分或是可以获得认同的,可是肯定还有好多的关键因素文中没有探讨的,这需要大家进一步的探讨和沟通 。并且随时代的发展,毒品犯罪局势的改变,危害毒品犯罪量刑的因素肯定也会产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进一步的关注与进一步的探讨 。
【常见毒品犯罪的量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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