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要求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拘留,并处罚金;金额极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并处罚金 。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不缴或是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要求惩罚 。对多次执行前2款个人行为,没经加工处理的,依照总计金额测算 。有第一款个人行为,经税务部门依规下发收缴通告后,补交应缴税款,缴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可是,五年内部原因躲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分或 被税务局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以外 。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