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含承诺书和授权书)、残疾人还需提供有效残疾证 。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平台信息核对、必要时召开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
(三)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及时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实行“一人一档”,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长期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四)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本人、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 。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行政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从公示期满的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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