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


【毒品犯罪量刑规范】有关上海高端人民法院有关实施《上海法院量刑手册--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
当地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铁路货运初级法院及所辖区各底层法院 , 各区、县法院 , 我院刑一、刑二庭、办公室、调研室:
近些年 , 毒品犯罪呈持续扩散、升高之势 , 上海法院依据中间禁毒委、最大法院和市禁毒委的需求 , 将继续依规增加打击力度 , 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
2004年初 , 高院刑一庭通过对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的摸排、调查 , 各个法院广泛体现近年毒品案子不但案子数量增加、个案毒品成分情况复杂 , 并且新种类毒品犯罪案件不断涌现 , 因为量刑规范过于笼统 , 易引起对部分毒品案件的量刑有所差异 , 各个法院急需解决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指导 。
由此 , 高院刑一庭为了方便推动各个法院正确认识、落实和执行法律、法律条文的精神 , 更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 , 在普遍征求当地各个法院、政法每家、禁毒委及刑法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的前提下 , 融合上海法院近些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 , 最先挑选对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毒品 , 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常见毒品犯罪建立了量刑的参考意见 。现予公布实施 。各个法院在实施期间 , 有何意见与建议 , 请及时反馈高院 。
附:上海法院量刑手册——毒品犯罪之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附:
上海法院量刑手册--毒品犯罪之一(实施)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 完成量刑的基本均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判罪量刑规范相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法律条文)、《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 融合上海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裁量刑罚实际情况 , 制定本手册 。
第二章可用死罪规范
第二条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之上或者其它数量非常毒品 , 又无法定从轻、缓解剧情或是酌定剧情不能从宽、减轻处罚的 , 能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处以收走本人全部财产 。
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百克之上或者其它数量非常毒品 , 并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 能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处以收走本人全部财产 。
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主要规范 , 却不是唯一标准 。是否判处死刑 , 需要根据案子的实际剧情 , 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第三章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第三条合乎第二条情况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备受授意、聘请且非毒品每个人;
(二)因特情干预 , 刑事犯罪在公安部门的控制下 , 没有导致毒品流入社会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单犯运送毒品罪或兼犯走私、售卖、制造毒品罪、但系依据运送毒品的数量量刑的;
具备以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况 , 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但涉及的毒品数量超出第二条要求三倍的除外 。
(四)被告被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未达到第二条要求的要求 , 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后 , 才做到或超过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
(五)因特情诱惑毒品数量才做到或超过本指南要求量刑段(格)最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前述诱惑犯罪的可能 , 尚不能清除的;
(六)评定被告毒品犯罪的数量关键依据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包含上、下家)的口供互相证实 , 未有别的证据证明的;
(七)评定关键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瑕疵 , 量刑上需要留余地的;
(八)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海洛因成分小于25%的 , 但折算成成分为25%后 , 其数量仍做到或超过第二条要求的除外;
(九)涉及的毒品系法律或法律条文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
(十)共同犯罪不能区别主、从犯 , 但根据案子详细情况 , 可以不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十一)别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
第四章走私、售卖、运送、
制造毒品别的量刑规范
第四条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之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它数量非常毒品的 , 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罪(缓期二年执行) , 处以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之上或没收本人全部财产 。
具备法定从轻剧情或是有本手册第二十六条要求情况之一的 , 一般被判十五年刑期或无期 , 处以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之上或五万元之上 。
第五条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之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它数量非常毒品的 , 一般被判十五年刑期 , 处以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之上 。
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能够判处无期徒刑 , 处以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之上 。
第六条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之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它数量非常毒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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