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存在许多违法建筑,无法得到容许就随意建造,相关部门能够进行拆除,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单位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要求:“对违法的建筑物、建筑物、设施等必须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单位给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主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单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尽管只是几句话,但因不同讲解,了解不一,底层执行起来十分疑惑 。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建议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规”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单位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理应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单位强制实施的一般程序操作,换句话说应遵循催告、做出行政强制实行确定、执行强制拆除的流程 。此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还要保证二点:一是要开展公告限期拆除;二是仅有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也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可是,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不清楚,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公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建议很不一致 。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做出勒令限期拆除的决策后,行政单位即可公告,将勒令限期拆除确定内容公布于众,而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是行政单位做出勒令限期拆除确定内容,公告时间是在做出勒令限期拆除确定的同时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效果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单位运行强制执行程序以前,了解自已的违法事实及将面临的强制实行后果” 。因而,在做出勒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步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益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基本程序是: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公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主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做出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主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做出行政强制实行决定书,采用强制拆除对策 。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排,则在做出行政强制实行催告书的同步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是催告书的内容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即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做出勒令限期拆除确定阶段,而理应出现在催告、做出强制拆除确定的步骤 。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 。公告是广而告之,具备公布和严肃的特性,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见到 。因而,应该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到书面催告通知单的同时,还应该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内容向社会公告 。”依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基本程序是: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做出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主拆除,同时向社会公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布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做出行政强制实行决定书,采用强制拆除对策 。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告程序是单独的 。最先,限期拆除公告必须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情况下进行 。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句话重视的是对违法的建筑物、建筑物、设施等必须“强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话则说明,仅有“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才进到“强制拆除”环节 。次之,限期拆除公告有别于强制实行催告 。二者是互不相关的步骤,并且只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确保强制拆除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给当事人自动行使权力更多机会与时间,因而,能够“在强制实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主拆除,当事人逾期不予拆除的,在开始强制拆除前还应该催告” 。依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基本程序是: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向社会公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主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做出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主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做出行政强制实行决定书,采用强制拆除对策 。
小编认为,三种见解都有一定道理 。从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看,第三种见解可能更符合法律想要 。回望立法过程,“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单位才依规强制拆除”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法议案第四次决议后在第五稿中添加的 。立法者通常是“考虑到有些时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建筑物和设备并非非常紧急,为了避免继续实施违法建筑,也有许多查封等终止施工的对策,因而进一步对程序做出标准,避免还有异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到执行,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这一要求是对行政单位强制实行一般规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公平、公平规定,都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除外 。”
可是,依照第三种见解进行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不但程序非常繁杂,并且对行政单位的权威会造成极大损害,实践并不可行 。在这个程序中,行政单位即将四次做出法律公文,包含勒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书、催告书、强制实行决定书;要向违章建筑当事人三次送到法律公文 。更糟糕的是,要限制三个“自主拆除”期限,包含在勒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限制“自主拆除”期限、在限期拆除公告里的“限期”、催告书中的“行使权力期限” 。三个拆除时限尽管让当事人有更多自动行使权力的机会与时间,可是行政单位决定的公信度将化为乌有 。
因而,小编最好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不明确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或有权表述的部门从稽查实际出发来有效定义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以上第二种见解比较符合稽查具体,可作为标准的依据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个问题还要引起关注,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里所称的“在法定时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该是勒令限期拆除确定,要防止出现下列2个认识误区:
一是不服催告书内容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催告书仅仅告之当事人理应执行自主拆除的义务,但这种责任是勒令限期拆除确定所设置的 。因而,催告书,包含公告,本身没有给当事人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畴 。不服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实行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除要中断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单位作出的强制实行确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内不停止执行 。因而,除非复议机关或是法院判决中止执行,不然行政单位能够继续实施强制实行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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