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后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杭某和女性赵某于1987年认识 , 以后在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情形下即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 , 并先后生孕两个女生 。1993年 , 彼此产生纠纷 , 后分别带一个小孩独立生活 , 再无往来 。1994年10月 , 杭某与女性杨某领结婚证 , 并于次年生一男孩 。此中 , 赵某曾带娃寻找杭某 , 规定给孩子看病并索取共同生活期内所得资产 , 被杭某回绝 。2002年6月 , 赵某向法院起诉 , 规定追责杭某、杨某重婚罪的刑事处罚 。同月 , 杭某和杨某因婚姻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
【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环节中 , 针对杭某和杨某的举动是否构成重婚罪 , 两审法院存有不同的看法 。
一审法院觉得 , 杭某与赵某已形成事实婚姻 , 杭某在没经法律程序消除它与赵某事实婚姻关联的情形下 , 杨某在明知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联没经法定条件消除的情形下 , 二人办了结婚登记 , 其行为都已组成重婚罪 。故以重婚罪被判杭某有期徒刑一年 , 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 被判杨某刑期六个月 , 宣告缓刑一年 。
二审法院觉得 , 杭某、杨某要在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联已具体消除的情形下才领结婚证的 , 其主观上都不具有重婚的有意 , 客观上都未同时保持2个夫妻关系 , 故其行为不符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 都不组成重婚罪 。遂撤销原判 , 宣布杭某和杨某没罪 。
【分析建议】事实婚姻是审理重婚案件中尽管普遍但往往较难牢牢把握的一个问题 。其所以较难牢牢把握 , 一是因为重婚案子具备其独特性 , 据以评定事实婚姻的证据一般较难搜集 , 也较难鉴别;二是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哪种前提下组成重婚罪 , 存在诸多法律可用上的不同见解 。所说事实婚姻 ,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 没经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共同生活 , 并获得周边群众公认婚姻 , 它既有别于私通 , 也和临时姘居拥有本质的不同 。就此案来讲 , 杭某和赵某于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妇为名共同生活 , 并生有两女 , 已形成事实婚姻 。对此 , 两审法院的裁定均予确定 。但怎样看待二人1993年自动消除事实婚姻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上 , 两审法院形成了矛盾 。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后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重婚是两个或两个之上婚姻关系的重叠 , 但民法里的重婚行为并不必然相当于刑法里的重婚罪 。刑法里的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 该罪除规定侵权人有重婚的客观行为外 , 它在主观上也必须有重婚的有意 , 即同时拥有2个(或多个)老婆或老公的有意 。换句话说 , 重婚者务必明知自身有配偶又很有意与别人完婚 , 相婚者务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故意与其完婚 , 才组成重婚罪;如无此有意 , 则即便客观上有重婚行为 , 都不组成重婚罪 。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 , 刑法里的重婚罪是一种已经严重到涉嫌犯罪的重婚行为 , 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需求会比民法里的重婚行为严的多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 因遭到洪涝灾害沦落在外而重婚的 , 因配偶长期失踪导致生活困难而重婚的 , 因逼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凌虐出逃重婚的 , 被拐跑后再婚的 , 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以重婚罪论罪 。因而 , 在判断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时 , 只有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去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