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阿里性侵风波后续:10名员工因泄露内网信息遭开除,到底该不该?( 二 )



纵是舆情滔天 , 但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机关也仍未将王某文逮捕 , 这是很值得点赞的做法 。
那么既然事实并非如周某描述 , 这几个员工的行为在客观上 , 给所供职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 那些发文抨击阿里的文章 , 会因为事件并非如周某所言而道歉撤回吗?当然不可能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 公司遭受损失 , 是否要有人为此负责?那么开除违反规定的员工 , 没有问题 。
第二个层次 , 在公司规章之上 , 还有法律和公理 。
反对阿里开除 , 也有充足的理由 。 公司在社会上运行 , 是否要尊重公序良俗?并遵守法律?阿里员工发现公司内部有可能发生不法的行为 , 这已经超出了公司制度能够规范的范畴 。

既然超出公司能够规范的范围 , 那么诉诸公众舆论 , 乃至司法介入 , 都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
如果说公司员工发现不法行为都不能对外公布 , 公司岂非成了坏人窝?这跟阿里标榜的“价值观”统一吗?大多数指责阿里开除不对的网友 , 应该都是持这个观点 。
第三个层次 , 是最深层最复杂的 , 那就是公司和员工 , 到底是什么关系 。
具体到个案 , 就是阿里和它的员工 , 是什么关系 。 如果双方都能厘清彼此的关系 , 很多事就没有那么复杂了 。
如果阿里和员工 , 只是有限责任下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 那么他们之间的联系就只有雇佣关系和义务 。

阿里雇佣员工 , 你的能力能达到 , 能满足我的需求你就干 , 反之你走人;员工看待阿里 , 你给的钱能达到我的需求我就干 , 反之我走人 。
仅在薪酬范围内进行博弈 , 双方彼此没有任何互信 。 老板知道自己付钱不够员工随时离开 , 员工也明白自己达不到老板要求也会随时被解雇 。
既然不存在互信 , 那么员工不相信老板能够处理好内部猥亵的事件 , 也就很正常 。
他们拿出公司内部的资料向公司发难值得理解 , 同时他们也要做好被公司一脚踢出门的后果 。 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 , 仅仅是雇佣而已 。
如果企业和员工的关系类似家庭关系 , 那就是另外一种方式的处置了 。
曾经有些老国企和日本的家族企业 , 就有这样的氛围 。 老板更像大家长 , 员工更像家庭成员 。 员工对企业 , 讲究从一而终的忠诚 , 而企业对员工 , 也不会因为他的年纪增大能力下降而开除解雇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对外披露内部情况 , 就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 。
儒家讲亲亲相隐 , 家丑不外扬 , 既然彼此是比雇佣更加紧密的关系 , 员工应该信任自己的老板 , 老板也要照顾好员工 , 在内部迅速而严厉的处置侵害员工的行为——对一个员工的侵害 , 就是对企业的伤害 , 以儆效尤 。
但现实中的大多数企业 , 并非黑白分明处于两极 , 而是在中间摇摆不定 。
否则老板大可不必去谈什么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 同时也毫无立场去要求员工的超额付出和劳动;员工也不能对老板有过高要求 , 只要自己的劳动跟收入大致符合市场价格 , 那么老板就是合格的 。
现实中 , 这些关系经常是混沌的 , 交织的 。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内部环境 , 并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趋于一致 。
从这个层面说 , 阿里虽然创造了一种伟大的网络经济的模式 , 但却没能让企业本身变得伟大 。 仅这一点 , 就让我感到遗憾 。
再往深追溯的话 , 企业是法人 , 而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 。 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 , 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
在罗马帝国 , 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 , 即市民法与万民法(含自然法)并存 , 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 , 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 , 故罗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