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我不盗播你能火吗?” 侵权者有功论可休矣

侵权|“我不盗播你能火吗?” 侵权者有功论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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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我不盗播你能火吗?” 侵权者有功论可休矣

因为大量未经授权的对《云南虫谷》进行剪辑、切片、速看、搬运式的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传播 , 腾讯视频将抖音诉至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腾讯赢了官司 。

按理说 , 法院判定抖音属于帮助侵权 , 那么该赔偿就赔偿、该道歉就道歉 , 此事可以告一个段落了 。 不过网上近期出现了一些诡异的声音 , 大意为“如果没有人家抖音网友的二创 , 你腾讯家的视频也不会这么火”“视频火了就告抖音 , 腾讯是卸磨杀驴啊” 。
有朋友问我怎么看待这种声音?
我说 , 这是一种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 , 持有这种认知的人并不指责犯错者 , 而是把犯错者的犯错原因归结到受害者身上 , 声称是受害者有错在先才导致犯错者对其进行犯罪事件 。 按照他们的逻辑延伸 , 比如看到一个女孩因穿着暴露被侵犯 , 它们不会谴责犯罪分子 , 而是跳出来骂“谁让你大晚上出门 , 不知道保护自己吗?”
别小看这种“受害者有罪论” , 它的流行掩盖了不法分子的离场 , 最终受害者会面临二次伤害 。
其实 , 我去年在《评短视频新规:一切未经许可的二次创作都是耍流氓》一文中就提过“一切未经许可的二创都是耍流氓” 。 按照个别网友的这种混蛋逻辑 , 人贩子养父母未经许可给了被拐儿童二次生命 , 儿童生父母还得感谢人贩子?按照这种混蛋逻辑 , 网文作者未经许可二次创作了名家的小说 , 名家还得感谢网文作者?按照这个混蛋逻辑 , 某功夫长期侵权李小龙 , 李小龙后代还要感谢这个餐饮品牌?
况且这波《云南虫谷》的短视频侵权 , 还不止“二创”这么简单 , 很多内容就是剪辑片段 , 赤裸裸的侵权 。
到了今天 , 我们应该明确 , 得像抵制随地大小便一样抵制短视频侵权 , 未经许可的短视频“二创”“剪辑”“搬运”等都是违规行为 , 应该要作为常识理解 。
尊重常识尊重基本司法 受害者有罪论可休矣
被誉为“短视频最严新规”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正式出炉已经一年多了 , 为什么还有个别网友的认知停留在过去 。 新规很明确提出: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
我们不禁想问 , 那些为短视频侵权摇旗呐喊的网友 , 那些炮制受害者有罪论的网友 , 你们都不识字理解不了政策吗?你们都不尊重基本的常识和逻辑吗?
如果任由“如果没有人家抖音网友的二创 , 你腾讯家的视频也不会这么火”“视频火了就告抖音 , 腾讯是卸磨杀驴啊”“腾讯的剧还在抖音开账号 , 现在告抖音是既那啥又立牌坊”之类的认知蔓延 , 以后谁家东西丢了 , 人们就会说“谁让你不安装三级锁芯 , 丢了东西活该” , 有人见义勇为丢了性命 , 他们会骂“如果自己不主动上前 , 也不会遇难” , 等等不一而论 。
受害者有罪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 , 这样的言论几乎出现在各个犯罪事件下面的评论中 , 给当事人一次次带来二次伤害、三次伤害 。 从某种程度上说 , “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 ,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 。 如果短视频领域的受害者有罪论继续发酵 , 那么只会有更多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发生 , 以后不止是腾讯视频 , 优酷和爱奇艺如果遭遇被侵权 , 也会成为被骂的那一个 。
我看网上有人拿所谓避风港原则给平台推脱 , 大意为“你如果通过某宝买了假货 , 是某宝承担责任还是售假分子承担责任呢?” 这些人可能不知道 , 现在消费者通过电商买了盗版伪劣产品 , 电商也要承担责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