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众包骑手猝死,众包公司、外卖平台被判担责90%,与过往判决不同( 二 )


B公司仅是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 , 并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 , 不应承担主体责任 。
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30%的责任 , 原告自担70%的责任 , 对B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
判决理由:认可A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 考虑外卖配送行业的一般特点 , 平台配送员在接单、配送、送达、返回通等单地点的过程中均应当视作为A提供劳务 。
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 , 其掌握原告受伤前后的全部行程路线 , 及事故发生时原告在配送平台是否仍处于上岗等单状态等事实 , 但A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 故本院认定原告受伤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
就赵某来说 ,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其在夜间骑行途径乡镇区域内道路过程中应当对道路状况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
本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 , 酌定A公司承担30%的责任 , 原告自担70%的责任 , 对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
这两个案件可以说非常相似 , 但是一个认定雇佣关系 , 一个认定劳务关系 , 骑手分别担责10%、70% , 判决结果可以说几乎是相反的 。
骑手猝死案中 , 众包公司、饿了么、刘某某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 , 其中饿了么承担10%的责任是符合判决惯例的 , 在2020年朝阳法院判决外卖骑手撞人致十级伤残案的时候 , 也判饿了么承担了部分责任 , 因为这是按照“受益比例”的依据来赔偿的 。
但众包公司被判担责70% , 优叔认为里面的逻辑可能是世俗的“死者为大” , 也就是说 , 并不会成为一个普遍的趋势 。
03、雇主的救助义务法律风险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
在工作期间 , 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上的管理者、是公司业务的最终获益者 , 因此 , 员工在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时 , 用人单位有及时救治员工的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包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用品 , 添置常见突发疾病的急救药品、培训员工知晓急救知识、定期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制定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预案等 。 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 死亡员工的家属可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与之过错比例相符的赔偿责任 。
但这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 放在新业态劳动者身上 , 平台作为最终受益人 , 理应承担相应义务 , 但当下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 。
一直以来 , 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在骑手劳动权益发生问题时 , 以“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为由来为自己脱身 。 而平台单独购买的意外险不足以覆盖发生意外的所有损失 。
目前 , 骑手的用工关系认定依然是“旧法断新案” , 各地法院的侧重有所不同 , 不同的案件侧重也不同 。 建议可以以自身业务所在地的法院判例入手进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