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交了 不想做了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加盟费交了 不想做了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加盟费交了 不想做了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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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企业家丁小姐与上海AA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约定丁小姐使用加盟总部“AAA”商标在宁波开设茶叶加盟店,发展加盟商 。签约当日,丁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向加盟总部支付了奶茶的加盟费 。
丁小姐从小就是一个不可调和的人,创业也是如此 。此后,虽然加盟总部,却陆续提供了一些支持,但丁小姐在找店的时候,丁小姐从其他加盟商处得知“AAA”商标还在注册过程中,而上海AA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合同的丁小姐不想在她的第一次创业中失败,所以她果断决定退出 。2017年6月5日,沟通无果后,丁小姐前往
90万元
律师评析在这种情况下,丁小姐在选址不成功的情况下,并考虑到加盟总部存在的一些其他问题,合同被果断终止 。她以一年多的时间,为原型,内容如下: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
这一规定是我们所说的“一直没在宁波找到中意的经营奶茶的店铺”的法律依据 。有人可能会问,冷静期不是“一定时间内”吗?15个月已经过了“确定期”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也没有两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更谈不上特许经营备案了,也就是在没有培训之前,没有获得总部的技术、配方等 。这也是丁小姐胜诉的重要原因 。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010到1010的冷静期时间,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资源之前,我们还是要提醒创业者,创业时一定要谨慎决策 。入职前做好功课,明确调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90万元加盟费.细心的创业者可能会发现,在上述案例中,丁小姐支付了90万元的开办费,却只退了75万元,还剩15万元 。事实上,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75万元 。
签约后的15个多月里,一直在寻找合适奶茶店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之规定舒炼律师,从事特许连锁行业法律实务多年 。如遇到与加盟连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关注本号,私信回复“冷静期”寻求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