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某个小区的地下停车位,
还有59个地上停车位
谁有权使用这些停车位?
是开发商的吗?还是归业主所有?
让我们用案例来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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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新昌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小区59个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其所有 。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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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原告的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 。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住宅4栋,地上7层 。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 。此外,在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面积内的车位作出了约定,即地上、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车库权利和车库权利属于卖方 。
被告社区产业委员会辩称,
: #595959; --tt-darkmode-color: #595959;">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 。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7月22日,绍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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