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慈欣|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 二 )


几乎每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都会经历“先上车后补票”的过程 , 因为监管总是滞后于商业模式和具体业务的发展 。
这里面既有监管机构孵化创新 , 包容试错、鼓励新兴产业起步的主动考虑 , 也有科技产业本身发展路径多变 , 难以预测进而无法做到监管前置的被动因素 。
某种意义上 , 中国互联网公司能够野蛮生长二十年 , 更像是没有硅谷公司面临那么多限制的“狂野西部” 。
这些互联网公司基本没有面临严格监管 , 不需要负担高昂的合规成本 , 只需要专注于迅速推出产品原型、持续响应用户需求、敏捷迭代改善使用体验 , 剩下的等站住脚跟稳定市场份额了再说 。
立足于发展 , 导致了互联网公司对用户隐私边界模糊 , 长此以往就成了恶性循环 。

如何解决这些大型科技公司带来的垄断问题和信息滥用 , 仍待监管创新和实践 。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将形成垄断地位的企业拆分 , 这看起来也是国内舆论比较倾向的一种解决方式 。
这方面最早的例子 , 是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判定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形成了市场垄断 , 被要求拆分为约37家地区性石油公司 。

类似的 , 1984年美国司法部同样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了著名的AT&T , 拆分的结果是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和7家本地电信公司 。
但在互联网科技领域 , 拆分是否有用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 。
单纯将不同业务的产品线拆分出来 , 比如将阿里云和淘宝强制拆分 , 完全独立成公司 , 那确实能起到很好的反垄断效果 。
而对于大多数的互联网应用来说 , 直接将原来的企业拆分 , 最多只能缓解无法根治问题本身 , 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产品的网络效应 。
譬如 , 如果把微信拆分成几个不同的即时通讯软件 , 在网络效应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 , 这种通过拆分形成的竞争格局 , 类似于移动互联网最初的状态 , 最终仍然会形成新垄断型即时通讯软件 。
另一种途径是将用户数据所有权完全赋予用户 , 同时让使用这些数据的互联网公司向用户支付费用 。
意味如今我们免费使用的某些互联网产品 , 需要反过来向用户支付“数据使用费” 。 同时 , 与用户作为“data subjects”获得对其数据的完全所有权相配套的 , 是用户数据在网络空间的标准化 。
这将为普通用户切换平台带来便利 , 并且为用户数据的使用提高效率 。
打个比方 , 假如我们在微信上的联系人数据被标准化 , 我们就可以将联系人数据转移到其他平台 , 进而在不需要丢失原有联系人的情况下 , 切换到其他通讯软件 。
这显然有助于促进竞争 , 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 根据《经济学人》的数据 , 如果采用这一模式 , Facebook和Google每年需要向每个用户支付8美元的数据使用费 。
不过 , 按照这个支付标准来计算 , 估计很多互联网公司就真的笑不出来了 。
当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开出182.28亿元罚单;当监管部门叫停蚂蚁集团 , 在香港和上海的IPO计划时;当监管铁拳一次比一次重 , 一天之内下架106款APP 。
这些长久以来享受商业红利 , 而未履行社会义务的互联网公司就应该知道 , 该跟过去的“美好时光”彻底说再见了 。
对互联网企业处理用户数据的监管就位 , 毫无疑问是政府主管机构 , 对这些人类历史上全新业态的信息科技企业 , 监管强化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