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互联网巨头的下半场——与监管小心博弈
编辑导语:一个事情越做越大就会吸引很多人来看,很多地方都会被放大,随之而来的是会被挑选出一些问题。这篇文章从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开始讲述,讲述了青少年问题、隐私安全问题、广告欺诈问题、内容违法违规和用工问题这五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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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成为巨头之时,可能「大」就是原罪。
因为「大」,动辄影响民生;因为「大」,被架之行业表率;因为「大」,媒体聚光灯时刻照耀;因为「大」,民众时刻凝视;也因为「大」,监管的斧头时刻悬垂。
特别是互联网的野蛮开采时代结束,监管机构开始渐渐加大了监管力度。这些互联网巨头,他们的一举一动,被无限放大,处于时刻被审视,被监管之中。甚至可能动或者不动都会「得咎」——因为有些问题,就可能根本无解或者很难解决、或者需要长期动态进化解决。
于是,与监管博弈,将成为巨头公司的工作常态。
一、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作为巨头,遇到的第一个无可避免的监管问题就是反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里面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概括: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实施过程中,对垄断行为其实很难界定的。比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关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这其中都有很多争议和推拉的空间。
比如相关地域市场,最近一家非营利组织「Together We Fight Societ」在印度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强迫程序开发者使用专有系统,并收取30%的高额佣金。印度竞争委员会(CCI)介入审查,要求苹果进行回应。
苹果提交的文件中就辩驳到:苹果系统在印度只占有0-5%,而安卓系统占有90%-100%,苹果在印度市场不占有主导地位,所以不具备滥用主导地位的条件。
比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在1994年的合众国诉微软案里面,微软和政府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推拉。当时如果是PC市场,那么微软肯定算是垄断,但是如果是软件市场,当时微软只占4%。这个案件最终在2001年达成和解。
我们国内今年也对互联网巨头开出了很多反垄断罚单。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备支配地位,且对平台商家提出了「二选一」的要求,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2021年4月10日对此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82.28亿元。
而美团也在2021年10月8日,因差不多的原因被罚款34.42亿元。
可见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垄断和反垄断,都是互联网巨头公司绕不开的大坎。
【 博弈|互联网巨头的下半场——与监管小心博弈】因为「巨大」,就存在在所属某些市场可能会有支配地位,这几乎就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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