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采访人员黄玲玲)11月27日,深交所公开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意见 。
《转板办法》明确了转让上市的具体安排,包括审查的条件、内容和方式、程序和期限、转让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交易系统的衔接、各方主体责任和自律监管等 。
据悉,转让上市的条件一般与创业板的初始上市条件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和初始上市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标准等 。根据《指导意见》,转让公司需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 。
同时,由于转让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已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体系,考虑其在新三板上市期间的规范经营业绩,且“转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的合规条件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未作出明确结论,或最近一年被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由于本次转让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且转让公司集中于精选层竞价交易,因此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要求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并增加了董事会关于转让上市相关事项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累计成交量不少于1000万股的交易指标条件 。
转让上市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一般与初始上市一致 。但由于转让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且转让公司已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交易,因此转让上市审核与初始上市审核部分不同,以提高转让上市效率 。具体包括:一是适当缩短深交所审核时限至两个月,同时将转让公司、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限缩短至两个月;二是深交所作出转让上市决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履行注册程序;三是深交所同意转让上市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转让公司应在决定有效期内在创业板上市,但暂停上市不计入决定期限 。
限售安排衔接方面,考虑到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新三板的限售期较长,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后的限售期将缩短至十二个 。月,并要求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转让公司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将参照创业板首次上市相关规定限制12个月;董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让上市时股份的限售期未届满的,限售期在转让上市后剩余的限售期内继续 。无利可图公司股票上市后限售与无利可图企业首次上市一致,暂不作调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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