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继承权物权债权道德风险 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误区】【简介】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一个事实长期持续存在,许多以此事实为载体的法律事实必须对第三方产生信任利益 。多年后,如果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将打倒长期存在的事实所产生的新权力关系,使第三人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害,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不利于物质财富的创造 。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增强物质财富 。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有效地保证了民事主体中物质财富的有效运作 。一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只能使用债权请求权,不能使用物权 。虽然理论上有一些异议,但共识认为物权的维护,特别是财产,不适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的诉讼时效 。
【关键词】诉讼时效继承权、物权、债权、道德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这里的继承纠纷是指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的纠纷,可以使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这并不意味着在继承开始后,一些继承人占有或无权占有某些事实后,没有具体占有财产的继承人缺乏对遗产分割请求所谓的胜诉权 。
针对继承法诉讼时效问题,应先结合继承法第八条、二十五条和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期限为两年 。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存在争议,或者继承人是否失去继承权,继承人以外是否可以分配财产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消灭遗书,情节严重的 。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能及时提出财产分割,继承人未继承身份与无或继承权缺失发生争议的 。在这种情况持续一段时间后,财产的具体所有人能否抗辩超过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下面小编将对继承开始后,部分继承人既没有决定放弃继承,也没有提出遗产分割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发表拙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是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进行 。如果继承是逐渐的,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或者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的意图,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即视为接受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取得物权的,继承开始后取得物权 。因此,继承逐渐,继承人共同拥有财产权,财产已成为各继承人的共同资产 。
具体管理财产的继承人是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以独立占有或者其他主占有的含义占有财产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监依照私法自治,当事人应当按照承诺对共有物进行监督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有权管理共有物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财产的人应当保管好财产,所有人不得侵吞或者争夺 。因此,根据《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的具体所有人对财产获得了合法的所有权 。财产的具体占有是财产的权利和责任,其占有行为应视为照顾和管理共有人的行为,而不是根据独立占有的意义而监督财产 。财产的具体占有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占有的财产进行善意修复和附加,以提高占有的财产的当前价值,甚至有权对占有的财产进行租赁的法律处罚,以增强物质财富,完成其优势 。
如果有一天,财产的具体所有者改变了为共有人管理共有物的原始想法,并想以主人公的身份占有财产,那么共有物的管理者就会改变主意 。管理行为的本质有质的变化吗?合法管理行为形成侵权责任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共同所有权还是共同所有权,都是共同所有人抽象归纳共同所有权的份额 。共同所有权不是共同所有权的实际位置,而是共同所有权 。因此,在具体划分共有物之前,具体占有共有物的人以独立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不会损害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不具体、不明确,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担保 。
如果将财产持有人占有财产的行为称为侵犯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就会遇到法律解释不周延的尴尬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物权法,包括物权法、取得法 。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表明,接受或者不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继承人接受继承后,继承人对特殊财产共同拥有物权 。认可财产的具体占有人损害其他继承人物权的,无疑否认一物一权 。即使一物一权被否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况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有追偿能力,业主也可以认为财产侵吞人返还财产 。
从纪律、公平、公平的角度来看,具体财产所有人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诽谤法律诞生于纠纷的缝隙 。法律的作用是在冲突纠纷发生时,制定纠纷,维护公共秩序 。允许具体占有财产的继承人以其长期持续占有财产而获得抗辩其他继承人分割财产的请求权,肯定会造成道德风险,违背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导、评论、教育、预测及其强制性作用,如果继承法第八条理解为继承人必须在2年内(继承后20年)认为遗产分割请求权,否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因为利润造成道德风险,遗产继承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甚至隐瞒财产达到侵吞财产的效果 。如果是这样,继承法第八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它不仅没有引导和教育侵权人如何正确行为,而且诱导人们有效侵吞财产 。这种法律无疑是基于世界的公平正义,强奸了对公民社会最宝贵的诚信,这显然违背了法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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