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大厂为何钟爱“造人”?(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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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科大讯飞参与到行业上游的交互这一环,中游则参与到AI服务、人工智能,并不参与到下游的商业化探索 。这种上、中、下游产业链之间的分裂,无形之中会阻碍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探索 。
三、伦理问题不能规避
以上这些问题或能随着后续虚拟人的发展而不断得到解决,但由虚拟数字人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
前段时间,马斯克指出已经将自己的大脑上传到云端,此言论一出,就在外界引发了广泛的质疑 。
有网友指出,若我们对于虚拟世界中的思考方式过度依赖时,这是否也意味着我们人类的思维已经被虚拟世界所控制了呢?成为了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木偶人”呢?这必然会对人类构成威胁 。
人物|大厂为何钟爱“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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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虚拟数字人之中 。随着虚拟数字人逐渐“真人化”,甚至在未来“超人化”,他们的行为准则,生命标准都必须重新建立 。
除此之外,虚拟数字人对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
首先,由于虚拟数字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形象、故事、品牌、声音、舞蹈等IP的归属权尚处在法律空白,很容易引发版权纠纷、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潜在风险 。例如,AI艺术家艾达可完成独一无二的艺术创作,但这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尚无法确定 。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另一个潜在风险 。若虚拟数字人运营方倒闭,虚拟数字人能否被看作是企业的资产,用以偿还企业的债务?
其次,虚拟数字人的广告代言和现有的法律条款构成很多冲突 。《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外,在广告中一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为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推荐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需要对虚假或违法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
但问题是,虚拟数字人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又没有独立的人格、意志、感知能力,他们在以自己的形象和名义开展代言活动时,其代言意志和代言活动的具体开展来源于运营者,这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
比如说,虚拟数字人在带货某款口红时,其带货话术为:口红滋润不干,十分好用 。但问题是,虚拟数字人并没有使用过这款口红,他们又是如何知道这款口红好用?显然,这个过程就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嫌疑 。
若后续这款口红被爆存在质量问题,虚拟数字人又没有办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导致消费者出现维权难的尴尬困境 。
其三,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的名誉权?比如说,今年国内某顶流网红虚拟数字人自爆在打车过程中,遭遇到“性骚扰” 。但很快这件事就被证实,整个故事都是由其背后的团队自编自导的 。若这件事是真实的人,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起诉运营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但虚拟数字人又要如何做呢?
写在最后:
综合来看,虚拟数字人是一项高成本的投入,其未来的商业化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任何新商业项目的出现,都是呈现螺旋式的发展,不走直线走曲线,挑战与机遇共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