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研发样机销售的会计处理( 四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 ,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销售实现的特殊收入冲减税法上当期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基数 , 当期不足扣减的 , 当期加计扣除费用基数为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 , 研发样机应属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 , 其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若研发样机中包含的材料费用属于以前年度的研发投入 , 并且在以前年度已经享受了加计扣除 , 以前已经享受加计扣除的材料费用在税法上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尚需明晰 。
【浅谈研发样机销售的会计处理】综上 , 在目前监管机构尚未有明确指导意见 , 会计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对于研发样机的销售能否确认存货、何时冲减研发费用不宜“一刀切” , 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 , 综合考虑研发试制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特点、历史研发产品销售转化率情况、研发活动投入归集的内控完善程度、企业能否合理进行会计估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对上市条件有实质性影响等多种因素 , 在遵循会计信息可靠性和谨慎性的基础上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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